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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食药监局“四个必须”规范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
来源:山东卫生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4-09-22 点击数:1901次
山东卫生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莱州市食药监局采取四项措施对莱州市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情况进行统一要求。
一是要求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必须申办《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凭证》,建立保健食品经营档案。
二是要求药店采购保健食品必须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证明文件等,未提供有关资质一律不得采购。
三是要求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必须设立专柜,不得与其它产品混放,且需设立标识。
四是要求药店采购保健食品必须索取并留存合法有效的采购票据,并建立购销台帐,详细记录保健食品经营情况。
截至目前,该局已审核发放《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凭证》160多张,下一步,该局还将对各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零售药店保健食品经营中的标识、分区(柜)摆放、台账登记、票证建档等进行规范,逐步完善零售药店保健食品经营行为。
来源:山东卫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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